民眾開車上路時,若在快速道路發生交通事故,必須自行或由警方找拖吊車業者施救,不僅沒有統一的收費標準,還可能佔用車道太久影響行車安全。交通部公路總局比照國道訂定「快速公路車輛拖救服務作業要點」,規定小客車10公里內收1500元,並只能由特約拖救廠商限時1小時內拖救,預計明(109)年1月1日實施。
五股拖吊車快速公路包含台61、台61甲、台62、台62甲、台64、台65、台66、台68、台68甲、台72、台74、台76、台78、台82、台84、台86、台88等17條。
為避免拖吊廠商趁危加收拖吊費用,公路總局針對費用部分「統一標準」。作業要點中規定,小型車在快速公路拋錨,拖救里程10公里內將收取基本費1500元、大型重型機車考量其無法比照小型車托起前輪以後輪著地方式拖救,故拖救費依小型車加收第二類現場作業費900元,基本費為2400元,基本費為最低收費,若超過10公里的里程,每公里加收50元。
另外,針對佔用車道太久影響行車安全部分,公路總局也召集各地拖吊廠商登記和簽約。作業要點中規定,合作拖救廠商必須在半小時內抵達現場,1小時內應將故障車拖離現場,而故障車輛在等待拖救時間不收取費用,到警察局做筆錄後開始計時,超過半小時,每小時則需收150元。
快速公路以往沒有跟拖救業者訂約,車輛發生狀況時,駕駛必須自行叫拖吊車,或由警方通知附近拖吊業者施救,因此常常發生拖吊業者跟用路人之間常常有不愉快的狀況發生,像是收費太貴等狀況。
因此才會參考高公局的「國道高速公路車輛拖救服務須知及收費標準」訂定要點,邀集全台灣拖吊業者來開會,目前正在公告中,拖吊業者有意願的再跟工程處訂約,後續便可開始執行,估算下來明年1月就能開始實施。